《感頻共振》撤走作品風波 – 兩點觀察

背景
藝發局於週日深夜發聲明表示,指在第五屆大型公共媒體藝術展「感頻共振」(下稱《感》)中,作品《從現在開始,我們就是六十秒的朋友》(下稱《從》)的創作者黃宇軒和林志輝違反協議,因而該作品不再屬於展覧的展出項目,腰斬了作品的展示;在聲明中指出二人「在沒有知會策展人及局方的情況下,自行向傳媒宣佈將作品名稱及其概念更改為『倒數機(2016)』」,而此等行為「危及業界於公共空間展示藝術品的可能性」。此舉隨即引來不少意料之中的迴響,政治審查、反指藝發局腰斬展覧才危及業界等等。

而創作者亦發聲明,指出《倒數機 (2016)》(下稱《倒》)與《從》實為兩個不同的作品,主要之分別在於原作《從》為一九分半鐘的影像作品;而《倒》則為「對後者(從)詮釋的新創作,或是一『嵌』在前者的作品」,因而「不可能改變後者(《從》)的名字和概念」。創作者之聲明其後固然指藝發局移除作品之舉動理由失實,若然日後能再以類似的牽強理由移除作品,並禁止解讀作品,或「用不同方式談論自己的參展作品」,則是對藝術表達自由的危害等,在此不贅,可參考其聲明原文。

兩點個人觀感

我個人對於其後創作者發表的聲明,說實的有點感到失望。其理據無疑能夠說得通,也就是有關《倒》與《從》作為兩個不同的作品的說法,看上去是成立的。至於是否完全沒有違反協議,這部份由於無法得知協議內容,外人無從判斷。然而即使是完全合乎協議的做法,也不見得可以視之為一種理想的做法。正如不少人對於政府或大商家強調其做法「合法」嗤之以鼻,背後全因「合法」的做法不等於合情理。而是次兩位創作者的聲明中,不幸地充滿著「做法合法,沒有違反協議」的意味。對此,我認為當中牽涉兩大的問題如下:

作品之命名 vs 對媒體的說法

其中一個爭議點在於創作者是否有單方面宣佈作品名稱與概念之更改。在此,我粗略地找回相關的訪問。《立場新聞》中的訪問只在圖片中註明《倒》之名字,配以該一分鐘影像作品之照片,而內文則以《從》之名字介紹,並指出該作品長約八分鐘;《端》5月 18 日之報導,則通篇以《倒》之名字介紹,而完全沒有提及《從》; 《蘋果日報》的訪問與《端》相同,亦沒有提及《從》;其他報章多以藝發局之新聞稿或相關的資料作報導而非訪問,在此不作考慮。

(《端》之報導: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60518-hongkong-2047/
《蘋果日報》之報導: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60518/55119935
《立場新聞》之報導: http://bit.ly/1TrjRnh ;)

到底是媒體刻意不以《從》之名介紹,抑或創作者受《端》及《蘋果日報》訪問時不提《從》這個作品,我無從判斷,而這亦只有創作者以及相關記者才會知道。然而,從《端》及《蘋果日報》之報導中我們可以合理地認為,一般讀者將會視於 ICC 展現的影像作品,為《倒》而非《從》。而加上 ICC 平日亦會展現各式影像作品,是次,我們甚至能合理的認為,看了報導的讀者,只會留意到《從》的九分半鐘影像作品倒數之部份,並以《倒》的名字作為認知去感受該作品;其餘八分鐘左右的影像作品,對於只看《端》或《蘋果日報》而得知該作品的人來說,大可能被認作 ICC 日常展現的其他影像作品。

由此我們可以推斷,藝發局即使真的確定《從》與《倒》為兩個不同的作品,然而由於相關的訪問使得觀眾對作品的認知有所偏差,因而下達把《從》由《感》中移除的決定。當然,我們也可以說,由於在訪問中,創作者表達出作品的政治涵意,而使藝發局需找一個理由(違反協議)來移除作品。正如前所述,我們無法得知協議內容,因而亦無法判斷孰是孰非。

情理上的信任 vs 條款上的信任

我之所以失望,是因為創作者聲明中所言的,雖能說得過去,卻有點取巧的成分。尤其比較了不同的訪問報導後,亦加深了這種感覺。首先,《倒》實際上是以「引用」《從》的一個部份作為其「創作」,並加上一個不同的詮釋。然而我們可以合理的認為,其實《從》之創作,是早已包含了《倒》的成份,否則《倒》是難以在不修改《從》之下形成的。由現時的情況推斷,《倒》的創作概念甚至乎先於《從》,而《從》則是《倒》的「橋板」;而藝發局與策展人在事前是否得知,最後的倒數部份將會被「引用」成為另一個作品《倒》,並於《感》的展覧期間被發布?此部份我相信正是藝發局聲明中所指的「主辦機構、策展人、參展藝術家與合作夥伴間的信任」之問題。而這,在創作者的聲明中卻未見有回應,聲明只著重於:《從》這個作品自四月提交以來,隻字未改,亦不可能被改動,同時策展人亦得知倒數的部份之含意。在此我們得知的是,策展人與主辦機構藝發局並沒有對於《從》中含有倒數 2047 的影像作任何的審查或要求修改,可見在藝發局的決定裡,其實是容許藝術家以如此方式去展現創作者的想法,儘管創作者在其作品自述中,並沒有提及部份影像為向 2047 倒數。假若創作中在作品自述中提及 2047,藝發局是否又會要求藝術家作出更改呢?這我們現已無法得知。

另一問題在於其發布《倒》之時間點。儘管我亦於文化藝術界別中工作,可是對於視覺藝術之運作並不算非常熟悉。然而,我相信藝術創作者於自身作品被展覧的同時,於其他場合或渠道發表另一份基於正在展覧之作品的「新」作品的做法,並非常見,甚至乎可能受各種條款所限制。如要類比,可以想像一名劇作家創作了劇本,交予某劇團公演,然而在公演期間,劇作家以該劇本的其中一個選段,另行發表另一劇作並於另一空間上演;又或,一名攝影師受委託提交作品展覽,但於展覧之同期又以作品系列的其中一部份另行命名作另一展覧。兩個類比的情況下,我們都可以預計,本來委託創作的機構或團體會因而感到被利用,或對相關做法不滿。儘管這樣的情形,理論上不可能出現,因為委託創作的合作協議條款大多會保障委託團體及作品不會在同一時期於其他地方被展現。然而這只能說是我在工作經驗上所得到的認知。每一個個案之實際情況也許不盡相同,而是次風波中的協議詳情是怎樣,作為外人我們只能等待相關單位自行公布。

撇開了各種技術性的條文或協議不說,《倒》與《從》兩者於外行人來說是難以分辨為不同作品,而其在同一時期發布亦易於引起混淆。這些都是導致是次風波出現的重要因素。我理解創作者在嘗試打「擦邊球」以嘗試爭取更多發表的空間,然而在這當中,是否有能夠兼顧到同為藝術發展勞心勞力的資助機構的職員的方法?畢竟他們亦為藝術界的同行,而身處體制內,在極有限的空間下亦正為本地藝術發展出力。藝發局的員工實為「夾心階層」,甚至可以說是資助方與藝術家之間的磨心。藝發局作為官方資助機構,無可避免地必受官方立場所限制,這是人所共知的事實。我深明挑戰這些限制有其可取之處,尤其當這些挑戰能夠擴展藝術的影響力與創意空間時,挑戰僵化的體制的確值得。然而假若這些挑戰純為使官方機構尷尬,則這些同行成為了達成目的的「工具/ 道具」時,如此的挑戰的意義何在?

藝術作品的展現,並非單純靠藝術家一人可以達至最佳效果。因而才有了所謂「藝術行政人員」的出現。藝術創作者與藝術行政人員、策展人等之間的信任,除了是條款上的信任,亦是一種情理上的信任。這種情理上的信任在某些時候能製造出很大的灰色地帶,讓藝術家能夠得到資源去創作出挑戰市場或主流觀念或官方立場的作品。《從》此一作品本來就是這種灰色地帶的一個絕佳案例。然而這種灰色地帶亦是極其脆弱的。黑與白的任何一方稍有異動,把這種信任由情理上的信任推回條款上的信任的話,如此黑白交集而成的灰色將變成壁壘分明的黑與白,那麼藝術的表達空間亦將被收窄 -- 畢竟,不少具前瞻性與挑戰性的藝術作品,往往難以單靠市場支持。

最後也補充一點,我看過《從》的相關錄像紀錄,作品本身確有一定的感染力,亦大有解讀之空間。實際上是否有必要於這段時間向媒體宣佈其中倒數的部份為作品《倒》,是值得商榷的。

另外再補充一點,《感》當中,我最有興趣了解更多的,反而是《25 分鐘後》,這個結合了文學與香港特色的新媒體作品似乎很有趣,可惜我來不及登記參觀。還望此作日後再有機會展現。

作者

Ray Leung

跨界別觀察及分析者。視覺文化研究碩士。任藝術行政及自由工作。以寫分析評論為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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